商標爭議案之事實認定時點

2024/10/18 >Back

商標爭議案之事實認定時點


最高行政法院於113 年 02 月 22 日針對「科研市集」商標異議案作出判決,該案揭示之重點有二:一為被異議商標是否具有「後天識別性」之認定時點為「註冊日」;二為據以認定商標是否具有「後天識別性」之證據,必須是單純使用系爭商標之證據,結合其他文字或圖形之證據不予採納。藉由該案,本文彙整「異議案」、「評定案」、商標法各不得註冊事由條款之事實認定時點如後。 

「科研市集」商標異議案案情
甲公司經營電商平台,匯集儀器設備、用品耗材、五金工業品、辦公文具、化學品試劑等生產及研發用商品供消費者選購。甲公司「科研市集」商標獲准註冊後,乙公司認為該商標不具識別性提出異議。 

系爭商標資料:


爭點:商標「後天識別性」之認定時點、系爭商標結合其他商標之證據是否可採納?
「科研」是科學技術研究或科學研究之簡稱,「市集」指在固定時間、地點,進行貨物買賣的場所,「科研市集」不具先天識別性,則依甲公司提出之商標使用證據,是否取得「後天識別性」?而事實認定的時點為何?甲公司應舉證系爭商標於何時已取得「後天識別性」?證據之使用時間必須早於何時點始會被採納?晚於何時點即會被排除?除了認定時點,甲公司提出系爭商標證據,結合其他商標,是否可採為系爭商標之使用證據?茲說明如下

問題一:「後天識別性」認定時點?
答:系爭商標註冊時(本案為108/12/16)
說明:商標申請案若有商標法第29條、第30條之情形不得註冊事由,原則上認定時點為「註冊時」,因此,甲公司主張商標已取得「後天識別性」,必須提出108/12/16前之使用證據,108/12/16後之使用證據,不予採納。


問題二:系爭商標結合其他商標之證據,是否可採納?
答:否

說明:甲公司主張「科研市集」商標已可達到識別效果,必須提出單獨使用「科研市集」之證據。「科研市集」商標結合其他圖案、文字之證據(如下圖),與單獨使用「科研市集」給予消費者之感官不同,應予排除。


 

建議解方:
本案系爭商標註冊後之使用證據遭到排除,證據量不足以使商標取得「後天識別性」,那麼,有什麼解方嗎?
建議提出新申請案,若沒有其他不得註冊事由,單純就識別性議題論究,新申請案可以接受的證據區間大幅增加,即便在申請階段接獲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或是註冊後被異議,申請人都可以提出申請前或註冊前已經使用之證據,證據量增加,自然可以大幅增加取得「後天識別性」的機會。 


建議解方圖示:新申請案
綠色區塊代表可以接受的使用證據區間,本案,只有一小塊(圖一),而新申請案的綠色區塊(圖二)明顯加長許多。


 
 


衍生議題一:若本案為評定案,認定區間會有不同嗎?
依商標法第60條,評定案處分時,不得註冊之情形不存在,經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之衡平,得為不成立之處分。若本案為評定案,且評決時,商標已取得後天識別性,則智慧財產局得為評定不成立之處分,換言之,證據採納時點可以往後推移至評決時(圖三),被採納的證據變多了,也可以大幅增加取得後天識別性的機會。

 


衍生議題二:商標不得註冊事由的事實認定時間
商標是否取得識別性之認定時間為「註冊時」,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9、11~14款之認定時點則往前推移至「申請時」(依據:商標法§30-2),例如:異議人主張其商標被搶先註冊,異議人要提出系爭商標「申請」前已先使用之證據,申請日後之證據會被排除、又如:異議人主張其商標為著名,要提出系爭商標「申請」前已著名之證據,提出申請日後之證據會被排除。圖示如下:

 


結語:
商標爭議案中,證據採認是勝敗關鍵,異議案及評定案之認定時點不同,爭議法條不同,認定時點亦有不同。本件「後天識別性」之認定時點為註冊時,所提供之證據必須是註冊前之證據,且證據必須是單純系爭商標之使用,不採納系爭商標結合其他文字或圖形之使用證據。附帶一提,商標權人雖可自行選擇將多個商標合併使用,然而本案在認定商標識別性,若證據上結合其他圖案、文字,則消費者據以識別來源者應為該結合使用之圖樣,而非系爭商標,不可混為一談。


「科研市集」商標異議案相關文號: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463 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度行商訴字第 78 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3 日
異議審定書:中台異字第G01090151號
系爭商標註冊號:02031242


以上為作者個人見解,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照華法務 陳怡欣
202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