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圖樣涉及環保、節能、減碳、ECO等綠色用語之審查
前言:
智慧財產局於114年7月舉辦業務座談會,會中提出國際間對於防堵「漂綠」行為之措施,防止假環保、假綠能之行為,而商標中含有綠色用語時,為避免「漂綠」商標誤導消費者,智慧局將發出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申請人對於【商標圖樣】及【指定商品/服務】,應如何提出事證、修正或刪除,會中智慧局審查科科長提出案例說明:
國際間打擊「漂綠」行為:
隨著綠色消費意識抬頭,消費者願意支持具有環境友善、綠色理念之商品,常見之綠色用語有:「環保」、「綠色」、「碳中和」、「氣候友善」、「永續」、「減碳」、「淨零」、「節能」……,但市面上出現「漂綠」之情形,「漂綠」是偽裝的綠色商品或服務,表面上看似對環境友善,但並非事實,誤導消費者做出錯誤的購買決定。
國際間對於「漂綠」問題,皆已提出相應之處理原則:
*美國:綠色訊息應明確得以證實、不得誇大、環境相關行銷聲明應讓人清楚了解係針對產品本身、包裝或服務。
*歐盟:2024年通過「消費者賦權綠色轉型指令」,2026年09月27日實施,企業不得使用「綠色(green)」、「環境友善(eco-friendly)」 等模糊環境聲明,除非能證實為真正,避免「漂綠」行為。
*歐盟:2024年通過「消費者賦權綠色轉型指令」,2026年09月27日實施,企業不得使用「綠色(green)」、「環境友善(eco-friendly)」 等模糊環境聲明,除非能證實為真正,避免「漂綠」行為。
我國對「漂綠」問題之因應:
*金管會發布「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提醒金融業注意避免可能涉及的「漂綠」行為。
*環境部發布「碳中和指引」,杜絕或防止企業可能的「漂綠」行為。
*公平會:企業若有「漂綠」行為且涉及廣告不實者,最高裁罰新台幣2500萬元整。
*環境部發布「碳中和指引」,杜絕或防止企業可能的「漂綠」行為。
*公平會:企業若有「漂綠」行為且涉及廣告不實者,最高裁罰新台幣2500萬元整。
智慧局對於「漂綠」商標之因應:
*申請時應考量綠色相關用語在整體圖樣上予人之觀念印象、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有關環境效益影響之資訊等因素,避免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等,而有誤導消費者作出購買決定之虞,若有前述情形,將有商§30Ⅰ⑧不得註冊事由,無法取得核准。
商標圖樣中包含綠色用語虛擬案例說明:
*案例一:
商標圖樣:GTIPO綠能
指定商品/服務:
第4類:電能;
第7類:火力發電設備;
第40類:能源生產。
建議修正:
**圖樣部分:GTIPO綠能→GTIPO
商標圖樣中含有綠色用語,智慧局發出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請申請人說明
→申請人未提出真實「綠能」之證據→刪除「綠能」,防堵漂綠
GTIPO綠能→GTIPO
→申請人能提出「綠能」證據→進一步檢視指定商品及服務名稱。
**指定商品/服務部分:
第4類:電能→風力電能
-原「電能」過於攏統,以目前技術而言,限縮於「風力」電能,始能達到綠能之效果,
與商標圖樣之「綠能」一致
第7類:火力發電設備→
-以「火力」之發電方式,造成空氣汙染,與商標圖樣之「綠能」相衝突,應予刪除
第40類:能源生產→再生綠能生產;太陽能發電
-原「能源生產」過於攏統,應限縮於與「綠能」相關之能源生產。
*案例二:
商標圖樣:GTIPO永續ESG
指定商品/服務:
第41類:教育訓練;安排及舉行學術討論會
依此案例,如何回應智慧局發出的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說明商標並無§30Ⅰ⑧之疑義:
**圖樣部分:「永續ESG」為綠色用語,同上案例,
→申請人未提出真實「永續ESG」之證據→刪除「永續ESG」,避免漂綠
GTIPO永續ESG→GTIPO
→申請人能提出「永續ESG」證據→進一步檢視指定商品及服務名稱。
**指定商品/服務部分:
具體限縮服務名稱,與圖樣中之「永續ESG」相對應,如下:
第41類:提供企業ESG永續策略規劃及管理領域之教育訓練;安排及舉行企業ESG永續策略
規劃及管理相關議題之學術討論會。
*案例三:
商標圖樣:GTIPO綠建材
指定商品/服務:
第6類:金屬製建築材料;
第19類:非金屬製地板;非金屬製門扇;
第35類:建材零售批發。
依此案例,如何回應智慧局發出的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說明商標並無§30Ⅰ⑧之疑義,
可依循前述二案例:
**圖樣部分:「綠建材」為綠色用語
→申請人無法提出真實「綠建材」之證據→刪除「綠建材」,避免漂綠
GTIPO綠建材→GTIPO
→申請人提出取得內政部「綠建材」之認證(如下)→進一步檢視指定商品及服務名稱:
須臾指定商品/服務加註文字「以上商品符合內政部綠建材相關標章之規範」
證明標章圖樣 | 註冊號 | 商標權人 | 證明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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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5648 |
內政部 |
本標章係由證明人同意之人使用,茲證明其製造行銷之建築材料符合證明人「再生綠建材標章制度評估基準」 |
含有綠色用語之商標核准註記文字:
含有綠色用語之商標,經審查核准後,將於審定書加註以下文字,提醒申請人,商標註冊後,應避免商標之使用有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
「本件商標圖樣中包含「〇〇」文字,商標註冊後實際使用時,如傳達不實的綠色資訊而誤導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將可能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法務室 陳怡欣
2025/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