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保護的關鍵: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談合理保密措施

2025/12/30 >Back

營業秘密保護的關鍵: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談合理保密措施
 
一、 判決概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營上字第1號判決之基礎事實略為:
原告禾揚工程有限公司為光電設備製造廠商,擁有玻璃噴灑減薄蝕刻設備之技術(下稱系爭資訊)。被告等人為原告公司之員工,原告稱被告等人將原告公司擁有之系爭資訊,如產品設計圖、採購零件物料等資料複製至個人隨身碟中。對此複製之行為,被告等人亦不爭執,然稱此為執行業務所需要,並非擅自重製,且原告未採合理保密措施,故系爭資訊並非營業秘密等語。
智財法院認定系爭資訊並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不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第3款之要件,自非營業秘密,判決原告公司敗訴。此判決凸顯一項事實:資訊再重要,若欠缺合理保密措施,法律亦無從保護。
   
二、 營業秘密成立要件:
  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資訊須同時符合三要件:
   
  1. 秘密性:資訊並非為公眾所知悉或容易取得
  2. 經濟價值:因秘密性而具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
  3. 合理保密措施:擁有營業秘密之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且所採取之保密措施必須「有效」。
     
  實務上,企業多敗於第三要件:合理保密措施。
   
三、 判決揭示之缺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營上字第1號判決中,原告公司涉犯的錯誤如下述,值得讀者借鏡。
   
  (一)、 權限管理流於形式:
    原告公司作法是,依部門功能,概分為兩組帳號,設定兩組密碼,兩組均可讀取系爭資訊,甚至沒有上述兩組帳號之員工,仍可使用個人電腦,在無須帳號密碼下取得系爭資訊,原告公司亦未建立人員使用紀錄追蹤機制。智財法院認定,此種「全員開放」的模式,難謂合理保密措施。
  (二)、 資訊流動欠缺控管:
    員工可以自由下載系爭資訊並以電子郵件傳遞,亦可列印出之紙本攜出,沒有任何控管措施。智財法院認為,系爭資訊並未以「不能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
  (三)、 保密契約過於空泛:
    保密契約第1、2條內容僅泛指所稱機密資訊之類別及簡單例示,並未具體特定員工需保密之資料範圍。契約僅概括列舉機密資訊類別,未具體特定保密範圍,系爭資訊的圖面上也都沒有「機密」、「限閱」等警語,難以使員工客觀知悉何項資料需保密。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四、 結論:
  本判決彰顯「合理保密措施」係取得營業秘密法保護之前提要件。企業應建立完整保密制度。法院會基於企業規模,去衡量所謂的「合理保密措施」應嚴密到何種程度,但至少應做到簽訂保密協議、機密文件標示為機密、設定閱覽下載權限等基本措施,並基於蒐集證據之目的,對資訊之列印、複製、下載應設有追蹤機制。


 
以上見解為本律師個人見解,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蔡億達 律師
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