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原則在專利訴訟中的應用
誠信原則是民法第148條的帝王條款,但因為「誠實信用」是個相對模糊的法律概念,導致誠信原則在專利訴訟中,是非常罕見的抗辯。而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75號民事判決,以這個罕見的抗辯為基礎,廢棄原判決並發回二審,背後的原因值得關注。
背景事實:
美商「VIAVI Solutions Inc.」為「濾波器及感測系統」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VIAVI向台灣的「白金科技」於我國和中國大陸提起多起專利訴訟,嗣後雙方於109年4月29日簽署和解協議,約定VIAVI不得再於任何國家,以系爭專利或與之實質相同之專利,對白金科技在和解協議生效前生產銷售之產品,提出侵權訴訟。然而,VIAVI卻於同年8月7日在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對白金科技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理由為白金科技在簽署和解協議後,繼續生產銷售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
法院判斷:
原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在二審時認為,VIAVI沒違約,理由很單純:既然VIAVI在起訴狀上已經「限定」是提告5月1日之後的行為,字面上就沒有違反和解協議。但最高法院卻認為:
查兩造前因專利侵權爭訟,於109年4月29日簽訂系爭協議,該協議約定,VIAVI不得依其專利,對白金科技於系爭協議生效前生產銷售之一切產品,於任何國家對之提出專利侵權訴訟。參酌系爭協議第1條約定:VIAVI同意於本協議生效後三個工作日內,撤回其於台灣、中國對白金科技提起之專利侵權訴訟,似見兩造當初締約之目的,係為終止已經發生之專利侵權爭訟,並防止雙方將來再因專利侵權爭議而發生不必要之訴訟。而VIAVI於系爭協議成立後僅3個多月,隨即於同年8月7日,於美國對白金科技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且僅檢附前於大陸訴訟所提出之濾光片產品資料,並無其他相關新事證。倘VIAVI明知並無白金科技另為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新事證,卻恣意對白金科技提起美國侵權訴訟,致白金科技為應訴而支出不必要之勞費,損害合理信賴及忠實履行系爭協議之合理期待,似此情形,能否謂無違反誠信原則而不該當違約行為?非無研求之餘地。
最高法院強調,雙方簽和解協議是為了「終止爭訟」並「防止未來不必要的訴訟」。如果一方明明沒有新事證,卻恣意起訴,光是這個「起訴」的行為就會導致對方必須支付巨額律師費應訴,也損害了對方對和解協議的「合理期待」,違反誠信原則而構成違約。
以上見解為本律師個人見解,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蔡億達 律師
2026/03/03
背景事實:
美商「VIAVI Solutions Inc.」為「濾波器及感測系統」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VIAVI向台灣的「白金科技」於我國和中國大陸提起多起專利訴訟,嗣後雙方於109年4月29日簽署和解協議,約定VIAVI不得再於任何國家,以系爭專利或與之實質相同之專利,對白金科技在和解協議生效前生產銷售之產品,提出侵權訴訟。然而,VIAVI卻於同年8月7日在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對白金科技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理由為白金科技在簽署和解協議後,繼續生產銷售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
法院判斷:
原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在二審時認為,VIAVI沒違約,理由很單純:既然VIAVI在起訴狀上已經「限定」是提告5月1日之後的行為,字面上就沒有違反和解協議。但最高法院卻認為:
查兩造前因專利侵權爭訟,於109年4月29日簽訂系爭協議,該協議約定,VIAVI不得依其專利,對白金科技於系爭協議生效前生產銷售之一切產品,於任何國家對之提出專利侵權訴訟。參酌系爭協議第1條約定:VIAVI同意於本協議生效後三個工作日內,撤回其於台灣、中國對白金科技提起之專利侵權訴訟,似見兩造當初締約之目的,係為終止已經發生之專利侵權爭訟,並防止雙方將來再因專利侵權爭議而發生不必要之訴訟。而VIAVI於系爭協議成立後僅3個多月,隨即於同年8月7日,於美國對白金科技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且僅檢附前於大陸訴訟所提出之濾光片產品資料,並無其他相關新事證。倘VIAVI明知並無白金科技另為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新事證,卻恣意對白金科技提起美國侵權訴訟,致白金科技為應訴而支出不必要之勞費,損害合理信賴及忠實履行系爭協議之合理期待,似此情形,能否謂無違反誠信原則而不該當違約行為?非無研求之餘地。
最高法院強調,雙方簽和解協議是為了「終止爭訟」並「防止未來不必要的訴訟」。如果一方明明沒有新事證,卻恣意起訴,光是這個「起訴」的行為就會導致對方必須支付巨額律師費應訴,也損害了對方對和解協議的「合理期待」,違反誠信原則而構成違約。
以上見解為本律師個人見解,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蔡億達 律師
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