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商標新制簡介

2024/05/02 >Back

台灣商標新制簡介
一、 前言:
  我國商標法草案已於2024年5月1日正式施行,新制度包含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增訂適格的申請人主體、明確特定情形使用他人商標,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簡化商標權人受海關通知進行侵權認定的程序、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制度,茲將新制度簡介如下。
   
二、 加速審查(第19條第8項)
  (一)、 商標註冊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得敘明事實及理由,申請加速審查。
     
  (二)  前述【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可區分為二情形:
    1. 若「全部」商品或服務已經有實際使用或準備使用,需提出商標使用證據。
       
    2. 僅「部分」商品或服務已經有實際使用或準備使用,且商業上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例如:第三人侵權使用、收到第三人侵權警告、第三人請求授權、已規劃上市訂有合約、已規劃參展訂有合約等,須提出相關證據,例如:警告函、參展合約等,未提出證據者,TIPO會於10日內發函要求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受理,依一般案件審查時程進行。
       
    3. 使用證據必須是【我國境內】之使用,不可主張已於國外使用。
       
  (三) 規費:一類6000元。
     
  (四) 加速審查作業時間:2個月。
(目前商標註冊申請案平均審查時間大約是5個月左右,「快軌案」大約是4個月左右)
     
  (五) 申請時點:應於取得申請案號後,第一次審查通知前提出申請。
     
  (六) 應避免申請加速審查案件:商品或服務名稱廣泛、不明確、涉有爭議案、非傳統商標(例如:立體、氣味、顏色商標),因較為複雜,無法於2個月內審結,則不建議申請加速審查。
     
  (七) 僅限”註冊申請案”,”爭議案”【無法】申請加速審查 
     
三、 增訂適格的申請人主體(第19條第3項)
  因應商業主體於市場經營的實際需求,明定合夥組織(如律師、建築師事務所)、依法設立的非法人團體(如寺廟、協會、產銷班)及依法登記的獨資或合夥商號可以作為適格的商標申請人,並取得訴訟主體資格。
   
四、 明確特定情形使用他人商標,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第36條第1項第2款)
  明定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的指示性合理使用;如提供手機及通訊維修服務的廣告招牌,使用各家手機的商標來指示商家所提供服務的他人手機廠牌,不會構成侵權疑慮的使用情形。
   
五、 簡化商標權人受海關通知進行侵權認定的程序(第75條)
  配合財政部關務署簡化邊境保護措施作業程序,商標權人可透過海關平台提供的照片檔案先行判斷,有必要再親赴海關進行侵權認定。
   
六、 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制度:
  為使商標代理人資訊透明,達成保護申請人及商標權人權益,TIPO實施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制度。本所所有商標代理人均為專業人士,並已依法進行登錄。
       
法務室 陳怡欣
2024.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