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一讀通過

2017/11/30 >Back

著作權制度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87年全案修正後,業經多次修正,惟未作全盤檢視調整,面對數位科技、網路高度發展的時代,相關規範已不合時宜且彈性不足,而有進一步釐清與調整之必要,自97年開始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修法研究,歷經召開47次修法諮詢會議、6場公聽會以及參酌各國著作權法制後,提出「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為近20年來最大幅度的調整,修正後合計145條,修正93條,增加17條,修正幅度高達8成,已經行政院10月26日第3573次會議通過,11月10日完成一讀程序。

為利各界瞭解修法全貌,本局已將修正草案上網公告,並製作修法重點懶人包供外界參考。著作權法修正之重點如下:
 
一、因應數位匯流整併權利規定
 
鑑於網路頻寬提升及科技日新月異,透過網路傳輸線性節目或廣播甚為普遍,本次修正後不論是一般電視台播送或是透過網路平台直播的節目,均屬於相同權利,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別權利的歸屬。
 
二、提升著作權人的保護
 
為提升著作權人的保護,修法新增再公開傳達權,例如營業場所透過網路及螢幕設備播放YouTube影片,須向權利人取得同意或授權,並因應國際趨勢,本次增訂賦予如DVD等視聽物裡面的演員,可享有與灌錄CD的歌手於現行規定相同之權利,例如電影賽德克·巴萊的表演人享有就該電影的重製、發行、出租或網路播出的權利。
 
三、保障民眾合法利用著作
 
著作權法除了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同時也要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本次修法在維護民眾合法利用著作方面,增訂遠距教學的合理使用,以因應隨科技發展,運用科技進行課堂教學之遠距教學以擴大教學效果之需求;另考量數位閱讀趨勢,增訂圖書館等典藏機構得於適當要件限制下,提供讀者於館內線上瀏覽;此外,對於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未經取得授權利用恐可能面臨刑事責任,本次修法後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僅須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後即可利用著作,無須取得權利人的同意或授權,且針對民眾於公園跳舞使用音樂行為,特別增訂符合一定要件後,可不用取得授權或付費,以符國情需要。
 
四、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因年代久遠或其他原因以致於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之著作,倘未能授權利用,將有礙於文化傳承與流通,本次修法後將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有關不明著作之強制授權規定移列至著作權法,且為兼顧著作利用的時效性,新增於本局審查許可期間,允許申請人繳付保證金後,得先行利用之規定。
 
五、修正不合時宜的刑事責任
 
考量現行部分侵害著作權刑事責任規定有6個月法定刑下限,可能導致民眾犯情節輕微的案件面臨刑責過重的失衡問題,本次修法後刪除該下限規定,由法院依個案衡酌;另外刪除散布正版品之刑事處罰規定,使散布正版品循民事途徑,除與散布盜版品之歸責性加以區隔外,亦較符合社會情感。
 
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50021&ctNode=7150&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