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浪網 (2018-10-23 00:05)
原標題:專利案件訴訟程序擬明確「省級高院不再審理上訴案件」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建立國家層面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是十九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的重大部署。近日,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知識產權法庭,統一審理全國範圍內專業技術性較強的專利等上訴案件,實現有關知識產權案件審理專門化、管轄集中化、程序集約化和人員專業化。
最高法具體審理哪些專利上訴案件?專利上訴案件的審級將如何調整?10月22日下午,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關於專利等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草案作說明時介紹了相關情況。
周強表示,專利等案件具有特殊的專業性、高度的複雜性,新型疑難複雜案件眾多。在現行審理體制下,知識產權有效性問題由行政無效程序解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由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而且,專利侵權二審案件分由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存在裁判尺度不夠統一的問題。「將該類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審審理許可權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實現知識產權效力判斷與侵權判斷兩大訴訟程序和裁判標準的對接,有利於從機制上解決制約科技創新的裁判尺度不統一等問題,提高知識產權審判質量效率,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切實提升司法公信力。」
據其介紹,草案對案件類型、審級、法律銜接等均作出了規定。
其中,「案件類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以審理髮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等技術類上訴案件為主」。
周強解釋說,「從我國審判實踐看,知識產權案件主要表現為專利、商標、著作權以及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壟斷等。其中,專利又包括髮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以審理髮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等技術類上訴案件為主,是因為這類案件的專業技術性更強,審理要求更高,與科技創新的關係更為密切,對於創新型國家建設的意義也更為重要。」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制定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和明確知識產權法庭的管轄等問題。
依照現行法,專利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民事和行政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服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判的上訴案件,由其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草案將上述有關「審級」的規定修改為: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設立后,集中審理專利等上訴案件,不服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判的上訴案件,不再由其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此外,2014年8月31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第四條規定,知識產權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周強表示,由於知識產權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既涉及本決定所稱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等案件,又涉及著作權、商標等案件,因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專利等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作為新法施行后,不服知識產權法院關於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等第一審判決、裁定而提起的上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理;不服知識產權法院對其他案件的第一審判決、裁定而提起的上訴案件,仍由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編輯:楊梓銘
新聞連結:https://news.sina.com.tw/article/20181023/285624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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