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7日 14:05 中時 李文正
北市葉姓男子在2011年4月間仿冒「旺旺」商標,在承德路懸掛「旺旺批發處」並在店內銷售仿冒商標圖樣的鳳梨酥禮盒,導致消費者誤以為是正牌生產銷售的商品,經公司委由民間公證人到批發處拍照存證,士林地院審結,依侵害商標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旺旺」圖樣商標最早為宜蘭食品工業申請註冊登記,指定使用在餅乾、穀類食品、米果、鳳梨酥等類商品,專利期間10年,未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類似商品使用。
葉男在2011年4月1日開始,擅自在經營的「旺旺綜合集團承德路批發處」,門口懸掛』旺旺批發處招牌」,在店內張貼「旺旺禮盒」、「旺旺鳳梨酥」貼條,銷售鳳梨酥禮盒而遭查獲。
判決指出,商標須經過相當時間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品質改良,若是公開販賣仿冒商標,對於潛在市場利益造成傷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衡量葉犯後並未與商標權人洽談和解、賠償損害,判處有期徒刑3月。
(中時 )
新聞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1227002499-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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