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因應國際規範,近日已將專利法修正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已於108年4月16日三讀通過,該草案之修正條文共17條,其中舉發理由之期限限制、新型專利更正及設計專利權期限延長,此部分與一般民眾申請、舉發專利相關性較高,摘錄條文對照如下:
一、專利範圍更正之限制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第73條第4項 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應於舉發後三個月內為之,逾期提出者,不予審酌。 (底線為修正處) |
第73條第4項 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應於舉發後一個月內為之。但在舉發審定前提出者,仍應審酌之。 |
第74條第3項(整項新增) 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僅得於通知答辯、補充答辯或申復期間申請更正。但發明專利權有訴訟案件繫屬中,不在此限。 第74條第4項(整項新增) 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通知舉發人陳述意見、專利權人補充答辯或申復時,舉發人或專利權人應於通知送達後一個月內為之。除准予展期者外,逾期提出者,不予審酌。 |
(一)為使審查程序順利進行,故第73條限制舉發人需在提出舉發後的3個月內提出理由及證據。
(二)為達「專利權舉發、更正」於同一審查程序中併同處理,促進效率之目的,業一併限制專利權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之時機。
(三)本法施行前尚未審定之更正案及舉發案,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二、新型專利之更正為「實體審查」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第118條 新型專利權人除有依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七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外,僅得於下列期間申請更正: 一、新型專利權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案件受理中。 二、新型專利權有訴訟案件緊屬中。 (底線為修正處) |
第118條第2項 更正,經形式審查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為不予更正之處分: 一、有第一百十二條第一 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情事者。 二、明顯超出公告時之申 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者。 |
(一)原新型專利權之更正係採形式審查,然配合第74條已限制專利權人得更正的期間,專利權人僅得於舉發案審查期間提出更正。
(二)為避免程序延宕,新型專利權人雖僅得舉發案件中提出更正,為配合新型專利之特殊性,更進一步規定得在技術報告申請、訴訟繫屬中申請更正。
(三)為配合現行第118條第1項之修正,就新型專利權人所提更正,依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六十七條規定,再加上申請更正之時機點─舉發、訴訟皆為實質審查,故修正採取實體審查。
(四)本法施行前尚未審定之更正案及舉發案,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三、設計專利權期限為15年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第135條 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五年屆滿;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與原設計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 |
第135條 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與原設計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 |
(一)參考國立立法例,工業設計海牙協定及美國等多數國家設計專利權期限為15年,爰將設計專利保護期限由12年延長為15年。
(二)修法部分公布施行後,設計專利權仍存續者,期專利權期限適用最新法15年。
上開條文之修正與專利權人較為相關,讀者欲參考所有修正條文,請參考附件。
*備註:專利法修正已三讀通過,依法須送總統府及行政院,總統收到後10日內公布,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公布之日起算第3日發生效力。
翁嘉君律師
下載閱讀:1080416專利法修正草案條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