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著作權法第87條、第93條修正案

2019/05/05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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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108年4月16日三讀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著作權法第87條、第93條修正案。本次專利法修正係為落實法規鬆綁,提升專利審查效能,以利企業專利布局並促進臺灣工業設計之發展;著作權法則為因應新型態的侵權態樣,增訂3種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科以民刑事責任,以打擊透過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提供民眾連結侵權網站收視非法影音內容之不肖業者。
 
本次專利法修正條文共計17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擴大核准審定後分割之適用範圍及期限
依現行專利法核准審定後分割之規定,限於發明專利初審審定後30日始可分割,此次放寬發明專利申請案於初審核准審定書或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得申請分割;另擴大新型專利亦得適用之。

二、提升舉發審查效能
為避免舉發程序中,雙方當事人不斷補提理由、證據或提出更正,因而延宕審查,修正舉發人應於三個月內補提理由,逾期不予審酌;另亦配套規定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得申請更正之期間。

三、修正新型得申請更正案之期間及審查方式
新型專利係採形式審查,為避免新型專利權利範圍可事後透過更正任意更動,從而影響第三人權益,修正新型專利得申請更正之時間點,限於該新型專利有舉發案件審理中、申請新型技術報告受理中或訴訟案件繫屬中。新型更正案之審查由目前形式審查改採實體審查。

四、設計專利權期限由12年延長為15年
 
參考工業設計海牙協定之設計專利權期限為15年,強化對設計專利權之保護,將設計專利權期間由12年延長為15年,以助我國設計產業之發展。
 
五、 解決專利檔案儲存空間不足之困擾
現行專利法規定專利檔案須永久保存,本局已累計保存高達210多萬件檔案,造成須不斷擴增檔案儲存空間之嚴重問題,爰參考國際規範,將專利檔案修正為分類定期保存,無保存價值者可定期銷毀,以解決檔案儲存空間不足之困境。
 
有鑑於近年來出現各式新興之數位侵權型態,提供民眾便捷管道至網站收視非法影音內容,為遏止侵權及促進我國文創與影視音產業之發展,本次著作權法修正增訂以下3種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一、將匯集非法影音網路連結的APP應用程式(俗稱追劇神器)上架到Google Play商店、Apple Store等平臺或其他網站給民眾下載使用。
 
二、未直接提供電腦程式,而是另以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下載使用電腦程式,例如:機上盒雖然沒有內建前述的APP應用程式,但卻提供指導或協助民眾安裝;或是在機上盒內提供預設路徑,供民眾安裝使用。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可以連結前述電腦程式的設備或器材;如明知銷售的機上盒可供民眾連結侵權內容而仍繼續販售,亦屬違法行為。
 
構成前述視為侵權之行為人,除需負擔民事損害賠償外,亦將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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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704360&ctNode=7150&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