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11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條文如附檔,修正條文重點包括:
(一)擴大核准審定後分割之適用範圍及期限。
(二)為提升舉發審查效能,修正舉發人得補提舉發理由或證據之期限,並配套規定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得申請更正之期間。
(三)修正新型得申請更正之期間及其更正案之審查方式。
(四)延長設計專利權期限,由12年延長為15年。
(五)為解決專利檔案儲存空間,修正專利檔案保存年限。
下載閱讀:專利法1081101施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