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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日(31日)三讀通過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引進「偵查保密令」制度,強化偵查中營業秘密之保護,違反偵查保密令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避免二次洩密,促使企業願意提告,有利檢察官「速偵速結」,修正案亦強化對外國人營業秘密之保護,包括未經認許外國法人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及互惠原則,以期吸引跨國投資,促進產業發展。
本次修法引進「偵查保密令」制度,係因106年2月智慧局召開「營業秘密法增訂刑事責任施行成效檢討會議」,產業界認為營業秘密侵害案件執行成效仍有待改善,為促進營業秘密案件「速偵速結」,建議參考法院「秘密保持命令」,於偵查階段引進偵查保密令,促使企業願意提供相關資料,並避免營業秘密二次洩露;「偵查保密令」制度也是107年3月行政院就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所提八大策略之一「加強營業秘密保護」。有關「偵查保密令」制度之重點如下:
一、檢察官偵辦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核發偵查保密令。
二、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不得將偵查內容為偵查程序以外目的之使用,或揭露予未受偵查保密令之人。
三、偵查保密令應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且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另明定偵查保密令得撤銷或變更之程序,以及銜接法院秘密保持命令等。
四、違反偵查保密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營業秘密法雖於102年增訂刑事責任,但過去企業要證明營業秘密遭人竊取,在偵查過程得提出更多涉及公司內部營業秘密之證據,企業擔心偵查過程二次洩密,使公司面臨更大洩密風險,讓競爭對手獲悉更多營業秘密,所以提告意願降低,預期本法修正通過後,將有效改善二次洩密疑慮,並且鼓勵企業積極提出事證,協助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侵害案件,即時打擊不法竊密行為,以達到「速偵速結」之目標,更完善我國營業秘密保護環境。
立法院三讀通過營業秘密法部分修正條文如附檔,正式條文以總統令公布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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