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 有關智慧財產局電子報第163期所整理之判決─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上字第2423號,判決要旨:商標使用於說明提供之贈品來源,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不受其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以下簡述判決、智財局月刊內容,再輔以筆者補充意見。 | |
貳、 | 判決、電子報內容─案情摘要 | |
一、 | 原告法商香奈兒公司主張:寶雅公司使用「香奈兒」或「CHANEL」、「雙C圖」及「香奈兒香水瓶圖」侵害其商標權,遂向智財法院提起訴訟,並上訴至最高法院。 | |
二、 | 被告寶雅公司抗辯:寶雅公司向原告公司購買正版產品,並將該產品做為寶雅周年慶的贈品,並進一步主張在寶雅公司的廣告看板、社群媒體等標示「寶雅POYA時尚週年慶」、「POYA30th時尚週年慶」等清楚字樣,並佐以「立集抽經典Chanel」等文字以及該贈品之實際價格(圖片參考網址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19/10/28/php0c4vjJ.jpg),使消費者得認知周年慶活動是提供香奈兒正版產品作為抽獎禮物,即屬於利用香奈兒商標指示香奈兒產品,以表示本次週年慶活動之特性,而非將此作為商標使用。 | |
參、 | 歷審法院見解-寶雅公司未侵權 | |
一、 | 主要認為寶雅公司各廣告看板等整體觀之皆有確實及明顯標註被告寶雅公司商標「POYA」、「寶雅」,其各該看板或廣告型錄上均有明顯標示「寶雅POYA時尚週年慶」、「POYA30th時尚週年慶」等字樣後,方佐以「立集抽經典Chanel」等文字以及系爭贈品照片,故寶雅公司是將「香奈兒」等商標用來描述POYA時尚週年慶活動,並有辦理抽獎「香奈兒」贈品,是為使消費者認識系爭贈品之來源。 | |
二、 | 因此法院認為寶雅周年活動廣告商品上的「香奈兒」等商標之標示,應認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而屬商標合理使用。 | |
肆、 | 筆者補充意見 | |
一、 | 商標法第36條第1款「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 |
二、 | 意即商標使用須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如此才無商標侵權疑慮,而商標使用須整體觀之,在本案被告寶雅公司雖有標示「香奈兒」等商標,但在廣告DM、FACEBOOK等皆標示寶雅30周年慶,使消費者能夠知悉,是進入寶雅公司購買商品,使有機會獲得「香奈兒」贈品。並無使消費者誤認是由寶雅、「香奈兒」聯名舉辦,或是由「香奈兒」贊助,因此寶雅公司之行為難認是攀附「香奈兒」商標。 | |
三、 | 筆者提醒,商標使用是否符合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並不是在只要標示自身商標(同時出現「香奈兒」、「POYA」商標)就沒有侵權之虞,以本案為例,寶雅公司在眾多廣告文宣上皆明顯標示「慶祝周年慶 抽香奈兒」,對於周年慶滿額贈禮消費者概念大部分為─需到「寶雅」消費,才有機會獲的贈品,因此在大前提上就不會有寶雅公司欲攀附「香奈兒」商標、或是使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情形發生。 | |
四、 | 筆者另外提醒,因寶雅為生活百貨業,「香奈兒」為精品業,兩者在銷售領域、消費族群就有所區隔,消費者也不易將兩者混淆。但如果寶雅、香奈兒屬相同銷售領域,客層也有很明顯重疊時,是否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就有討論空間。 |
翁嘉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