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主要修正第二篇第3章、第6章、第7章、第8章、第9章、第14章,重點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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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5)、(6)點,說明有關發明及新型一案兩請,發明案審查中或發明核准審定至公告前,若新型舉發案經審定舉發成立但尚未確定,發明申請案之審查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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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申請人於智財局發出審查意見通知前,主動以排除(disclaimer)與先前技術重疊之部分的負面表現方式修正請求項,若被排除之內容未先揭露於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應提供所欲排除之先前技術及敘明理由,未提供者,則視為新引進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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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說明除了「刪減所引用或依附之部分請求項,並分項敘述剩餘之請求項」之情形外,增加新的請求項皆不屬於最後通知修正限制所稱之「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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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第六章之內容,新增有關以排除(disclaimer)與先前技術重疊部分之負面表現方式記載請求項之審查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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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新增第(3)點,申請人依專利法第27條第5項規定,申請人檢送外國指定其國內寄存,該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應證明生物材料之寄存及存活事實。若申請人檢送非布達佩斯條約締約國承認之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應注意其是否可證明該寄存之生物材料已存活。 | |
資料來源: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3章、第6章、第7章、第8章、第9章、第14章,並自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生效」經濟部智財局,2022年06月27日發布。https://www.tipo.gov.tw/tw/cp-85-910484-c6f3d-1.html 專利審查基準各章修正對照表,請參下列附檔,載自TIPO。 |
下載閱讀:TIPO111年專利審查基準各章修正對照表final.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