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維多利亞‧貝克漢(Vitoria Beckham,以下簡稱Vitoria)多年來致力經營時尚服裝,並推出彩妝品牌「VB」(取自其姓名Victoria Beckham之字首),2016年10月彩妝商品於台灣上市,但於台灣主張商標權卻歷經波折,先勝後被翻盤?國際品牌跨國主張著名商標、主張商標遭搶註,應如何準備證據?本所以本案為例提出建議。 | ||||
一、案件背景說明 | ||||
本案源於106年07月19日高雄黃姓美容業者申請註冊「VB及圖」商標(如圖一) 指定使用於化粧水、香水、口紅等商品(註冊第01888812號商標),核准註冊後,遭Vitoria提出異議,Vitoria主張其「VB」商標為著名商標,該黃姓美容業者之「VB及圖」商標係抄襲自其「VB」商標,經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為IPO)審查,IPO於109年6月29日作出異議成立之處分(撤銷黃姓美容業者「VB及圖」商標),黃姓美容業者提起訴願後,經濟部撤銷原處分,發回IPO後,IPO於110年12月29日作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Vitoria之「VB」非著名商標) (如圖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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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雙方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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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案件流程】涉及法條:§30-1-11.12 | ||||
二、異議人之證據及IPO見解 | ||||
(一)2014.10.27英國百大成功企業榜首報導 | ||||
IPO見解:無據爭商標(VB)之標示 | ||||
來源:https://style.udn.com/style/story/8064/968445 | ||||
(二)異議審定書 :Victoria提出曾經在台灣異議成功的案例 | ||||
IPO見解:該案例並沒有認定VB是著名商標,且IPO認為該案之被異議人具有仿襲之意圖。案情與本案不同。 結論:異議成立 (商標撤銷)涉及法條:§3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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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國註冊商標之資料 | ||||
IPO見解:歐盟、馬來西亞、澳洲、新加坡、美國的註冊圖樣並非本案的VB (如圖四)。 | ||||
本所提醒:權利人需特別留意,要主張著名商標,“使用”才是重點,權利人有積極的推廣品牌、投放廣告,廣佈行銷通路,才是吸引消費者目光,打響知名度的方式,才能夠證明商標的知名度。只是到國外申請註冊,但是沒有積極使用,是沒辦法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的。 | ||||
【圖四】 | ||||
(四)NIKE之官方網頁 | ||||
IPO見解:Victoria提出NIKE之官網,是雙方的聯名商品,但是官網當中並沒有據引證商標VB,雙方聯名商品也不是本案的彩妝商品。 | ||||
來源:https://www.nike.com/tw/w?q=Victoria%20Beckham&vst=Victoria%20Beckham | ||||
(五)Instagram | ||||
IPO見解:於Instagram上雖標示有「VB」彩妝商品照片,而以「#vbxesteelauder」為主題標籤相關貼文有12579則,然並無日期可稽。 | ||||
來源: https://www.instagram.com/explore/tags/vbxesteelauder/ | ||||
(六)Youtube | ||||
IPO見解:Victoria的官方youtube頻道,Victoria親自示範彩妝,但影片日期都晚於系爭商標申請日2017.7.19 截圖時間2022.4.20 -->三年前影片即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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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https://www.youtube.com/c/VictoriaBeckham/search?query=VB | ||||
(七)VOGUE雜誌報導-VB x Estee Lauder 2017 FALL 巨星貝嫂與雅詩蘭黛再度聯手出擊 IPO見解:文章刊登時間晚於系爭商標申請日2017.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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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新光三越台北南西店貼文 IPO見解:刊登時間晚於系爭商標申請日2017.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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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論 | ||||
IPO認為異議人Vitoria無法提出足夠之「VB」商標使用證據,不足以證明「VB」商標於台灣具有著名性、「VB」商標之識別性不高,且被異議人「VB及圖」商標有其創作緣由,並無仿襲之意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