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5月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標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以下:
一、加速審查
二、商標代理人登錄機制
三、商標權人可透過海關平台進行侵權認定
四、增訂適格的申請人主體
五、明確特定情形使用他人商標,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一、加速審查
二、商標代理人登錄機制
三、商標權人可透過海關平台進行侵權認定
四、增訂適格的申請人主體
五、明確特定情形使用他人商標,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一、 | 加速審查(第19條第8項) | |
1. | 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得敘明事實及理由(如遭侵權涉訟有確認權利或因應商品已上市等特殊需求),申請加速審查。但商標專責機關已對該註冊申請案通知補正或核駁理由者,不適用之。 | |
2. | 加速審查需繳納規費,目前媒體報導有6000、9000元不同版本,確定金額須待施行細則定之。 | |
二、 | 增訂適格的申請人主體(第19條第3項) | |
因應商業主體於市場經營的實際需求,明定合夥組織(如律師、建築師事務所)、依法設立的非法人團體(如寺廟、協會、產銷班)及依法登記的獨資或合夥商號可以作為適格的商標申請人,並取得訴訟主體資格。 | ||
三、 | 明確特定情形使用他人商標,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第36條第1項第2款) | |
明定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的指示性合理使用;如提供手機及通訊維修服務的廣告招牌,使用各家手機的商標來指示商家所提供服務的他人手機廠牌,不會構成侵權疑慮的使用情形。 | ||
四、 | 簡化商標權人受海關通知進行侵權認定的程序(第75條) | |
配合財政部關務署簡化邊境保護措施作業程序,商標權人可透過海關平台提供的照片檔案先行判斷,有必要再親赴海關進行侵權認定。 |
下載閱讀:1120509立法院三讀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