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少子化、單身化趨勢,帶動寵物飼養年年成長,在我國,寵物領養率已高於新生兒的出生率,飼主對寵物之重視,也帶動寵物相關產業之蓬勃發展,近年來寵物業者之商標爭議案,也日益增加,以下提供與寵物相關爭議案之分析見解:
一、商標評定案
一、商標評定案
(一)雙方之商標圖樣
評定人商標1 (第02086235號) |
評定人商標2 (第01290679號) |
被評定人商標 (第02122476號) |
(二)本案評定人主張其商標為著名商標、被評定人係抄襲其商標、雙方商標近似、商品類似,有混淆誤認之虞,智慧局依據雙方證據,駁回評定人之主張,以下為智慧局之見解
- 商標近似程度低:
雙方商標雖然都有「C、I、A」3個字母,但予人寓目印象為「ci」、「as」及中間結合貓或狗頭部卡通圖樣,且無論為外文「ci」、「as」組合或「cioas」設計字,均不具任何字義;而、二圖樣則由單純具有「你好」字義之外文「CIAO」或結合日文「チャオ」所組成,外文中另設計動物腳印及貓/狗頭部卡通圖案,二商標縱有部分外文字母相同,惟整體構圖設計意匠予人印象截然有別,應屬近似程度極低之商標。
- 據以評定商標是否著名暨其著名之程度:
智慧局對於評定人提出之證據綜合判斷後認為,不足以證明據爭商標於本件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109年9月11日)之前,業經評定人有大量使用已為我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熟知而達著名商標之程度,以下為智慧局針對評定人證據之認定:
(1) 評定人及相關企業之簡介、世界各國註冊一覽表、評定人於108年在我國設有「日商稻葉寵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辦事處」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等證據資料:僅知其公司發展歷程及商標權利取得情形,並無法知悉據爭「CIAO チャオ及圖」、「CIAO設計圖」等商標表彰於寵物食品等商品之實際使用情形。
(2) 評定人2017年至2019年獲World Branding Awards(世界品牌獎)之邀請函及據爭商標受獎證明、相片:固可知據爭商標在國外獲獎情形,惟其表彰之商譽是否已為我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仍應就其實際使用證據判斷之。
(3) 評定人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間透過我國「強普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進口據爭商標商品之發票及貨物提單資料:其行銷時間僅2年左右。
(4) 評定人透過台灣辦事處之廣告影片:其播出日期2020年8月-9月,僅早於系爭商標申請日1個月。
(5) 以關鍵字「CIAO貓」透過Google、Yahoo奇摩查詢所得之網頁:雖見「日本銷售第一貓食」等字樣,且得知其在台中西屯區設有店面等資訊,惟無相關銷售資料可稽,無法得知我國消費者認識據爭商標之情形。
(6) 2021年6月17日截取「BONEBONE蹦蹦寵物店」文章、「BigGo」銷售廣告網頁、申證8消費者推薦據爭商標貓食之2021年5月10日截取「日本品牌貓食推薦,肉泥、乾糧、罐罐滿足挑嘴的主子」等文章:晚於系爭商標申請日。
(7) 2017年9月3日「品牌癮」網站貼文及「CIAO啾嚕」維基百科等網頁資料:固可知評定人「日商稻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INABA Shokuhin Co., Ltd.)早於1989年起先以據爭「CIAO チャオ及圖」等商標在日本及我國等國家於貓寵物用食品獲准註冊,其產品早於系爭商標申請日(109年9月11日)前,於2018年有進口我國行銷廣告之情事:然以現有申請評定人檢送之使用事證,據爭商標商品進口我國行銷之時間不長,廣告宣傳數量及消費者推薦文章有限,至多僅得認定申請評定人自2017年起有使用據爭「CIAO チャオ及圖」、「CIAO設計圖」等商標於貓寵物飼料等商品。
- 商標識別性之強弱:各具有相當之識別性。
- 系爭商標之註冊申請為善意:
依商標權人提出系爭商標商品實物照片、答證6標示系爭「CIOAS設計字」商標犬用罐頭商品於國內寵物王國、奧斯卡寵物、Amazfit華米購物等通路銷售資料,可知系爭商標於獲准註冊後有上市行銷之情事,又兩造商標整體構成之近似程度極低,系爭商標於實際使用時常結合系爭外文「CIOAS」之音譯中文「西歐沙」使用,復無具體事證證明商標權人客觀上具有意圖或惡意仿襲據爭商標,或有攀附據爭商標藉以牟利之情事,尚難認系爭商標申請註冊非出於善意。
(三)由本案可見,智慧局判斷爭議案時,並非只審酌商標圖樣近似與否或指定商品類似與否,仍會考量商標申請人是否善意,雙方商標在市場中的實際使用情形,若主張著名之商標僅在國外使用,尚未於我國使用,該知名度是否為我國消費者所熟知,綜合考量各項因素之後,再予以認定。
(四)另外,本所也建議商標申請人,在設計商標時,應力求高度創意,並有合理之創作緣由,可有效抗辯他人抄襲之主張,而商標取得註冊之後,應積極使用,可有效在消費者心中形成印象,即便偶然與他人商標有所雷同,遭遇他人提出撤銷,主張雙方商標並存多年,沒有發生混淆之情形,也是很有利的抗辯方式。反之,若長期使用之商標遭到不肖業者模仿,亦可主動出擊,提出長期累積的商標使用證據,主張著名商標,撤銷該不肖業者申請之商標。
(四)另外,本所也建議商標申請人,在設計商標時,應力求高度創意,並有合理之創作緣由,可有效抗辯他人抄襲之主張,而商標取得註冊之後,應積極使用,可有效在消費者心中形成印象,即便偶然與他人商標有所雷同,遭遇他人提出撤銷,主張雙方商標並存多年,沒有發生混淆之情形,也是很有利的抗辯方式。反之,若長期使用之商標遭到不肖業者模仿,亦可主動出擊,提出長期累積的商標使用證據,主張著名商標,撤銷該不肖業者申請之商標。
二、人體與寵物使用物品,類似程度之認定:
由於寵物與人類之生活愈來愈密不可分,愈來愈多民眾視寵物為孩子(暱稱為「毛小孩」),人類使用之商品與寵物使用之商品類似程度之認定,益趨於模糊,茲提出以下三則案例供參:
(一)註冊第01935659 號「DO DO PET」商標異議案:
人類使用之皮包、手提包等,與寵物提袋(將寵物置於提袋中,方便飼主攜帶寵物外出)等商品,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易使一般消費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屬構成類似商品。
(二)註冊第02213951號「VIC UNIVERSAL設計字及圖」商標異議案:
人類使用之化妝品與動物用化粧品,二者皆為化粧、清潔之用途,動物用、人體用之別,惟在現今社會中,其對動物或寵物主人而言,其界限已日漸模糊,此一現象亦為一般公眾所知悉,如果標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仍有使商品消費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屬具有類似關係之商品,僅類似程度較低。
(三)註冊第02121680 號「Victorias pet's Secret及圖」商標異議案:
「動物項圈;牽繫皮帶;寵物用領結;寵物髮用蝴蝶結狗鞋」等商品,與據爭商標著名之衣服、美妝、皮包等時尚流行商品相較,二者行銷對象或均為時尚流行愛好者,行銷性質或屬人體或動物用穿戴、休閒、時尚搭配用之服飾等相關配件,其銷售場所亦可能有重疊之情形,在商品材質、功能、用途、消費者、銷售管道等因素具有關聯性。
(本案異議人以「VICTORIAS SECRET」(維多利亞的秘密)女性內衣聞名)
三、結語
由本文第一則案例可知,商標爭議案中需依個案呈現之所有證據綜合考量商標近似及其程度、商品或服務之類似及其程度、申請人是否善意、識別性高低等因素,當個案中,商標圖樣近似程度不高,指定商品類似程度也不高時,商標申請之獨特性愈高、商標使用愈積極,愈有可能獲得較有利之結果;而本文第二部分,摘錄三則智慧局對於人類與寵物使用物品類似程度之見解,亦提供申請人參考。
法務室 陳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