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 修正發布「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第4條、第10條,自 112年7月1日施行

2023/10/17 >Back

為因應專利權期間延長審查實務需求,並簡化行政作業程序、提升審查效率,「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第4條、第10條規定,業於112年6月28日修正發布,自112年7月1日施行

修正要點:
申請人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時,如提出經衛福部食藥署確認為核發藥品許可證所需之國內外臨床試驗期間之審核資料,智財局可直接作為延長專利權期間之資料,不須再送衛福部食藥署確認,可有效縮短審查時間。 (修正條文第四條)

(TIPO: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751-923887-70684-10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