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 Monster Energy商標案例分析及策略

2023/11/07 >Back

一、前言:
【Monster Energy及圖】商標權人為美商怪物能量公司(Monster Energy Company,以下簡稱為美商),美商對於商標權之維護不遺餘力,但在主張其Monster Energy、Monster Energy及圖(https://cloud.tipo.gov.tw/S282/pic/20170311/105/052/813/pic_105052813_20160902_1.jpg)商標著名性時屢屢遭到否定,本文依據112年11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下簡稱法院)行政判決,歸納出法院否定之原因,並針對類此案件研擬對策。另美商提出「贊助運動賽事」之資料作為著名商標之佐證,不被法院接受,但「紅牛」案,法院予以接受,筆者分析差異性並提出建議。
 
二、背景事實:
美商非常在意他人商標中含有”monster”一字,自2018年至2023.10.25美商於台灣所提出之爭議案共75件,九成案件是針對商標文字中含有英文”monster”之案件提出異議,少部分是針對商標圖樣中含有”M設計圖”或中文”野獸”或”怪獸”之商標申請撤銷。而美商欲撤銷的商標,並不限指定於飲料相關商品,涵蓋服飾、皮夾、玩具、拳擊手套、牛乳、冰淇淋等不同領域,美商極欲維持其商標之獨特性,不願意見到在不同領域都有人使用”monster”。
 
三、法院認為美商所提出之證據無法認定其商標具有著名性之理由略為:
(一)多為國外使用資料,無法得知有多少我國消費者實際接觸該資料;
(二)國內使用資料有限;
(三)無「日期」或無「商標」之標示;
(四)「贊助運動賽事」之資料與將商標使用於所行銷商品之方式不同。
 

四、建議策略:在台灣投放鋪天蓋地的廣告、商品在網路及實體賣場大量上架
美商幾乎每一案都救濟到最後一關,案件經過異議、訴願、行政訴訟、上訴,一個案件保守估計NTD30萬元,50件大約1500萬,美商財力可謂相當雄厚。但與其花費大把金錢,以相同證據反覆提出、反覆獲得不利判決,不如先停止提出爭議案(評定案五年之內都可以提出,不急於一時),先在台灣投放大量廣告,大量舉辦活動,將商品在網路及實體賣場大量上架,大量累積台灣的使用證據,讓台灣消費者對商標建立熟悉感,先將知名度建立起來,並歸納智慧財產局及法院對於證據的”指教”,例如:法院說證據沒有日期或商標,則在廣告宣傳品上,特別要求廣告公司必須顯示日期及商標,日後提出爭議案時,用螢光筆或標籤紙將日期或商標作明顯標註,著名商標的案件卷宗都很厚重,審查委員案件又多又忙,異議人或評定人在提供證據時,將日期、商標、重點畫出來,對案件之審查將有很大的幫助,不要讓有利證據埋沒在茫茫紙海中。
例如:法院說都是國外的證據,台灣證據少,則上述大量的台灣使用證據可以克服。
否則,一直不斷提出爭議案,一直累積敗訴案例,使得後審理之法官為避免判決歧異,參照前案接連給予敗訴的判決,如此對異議人而言是相當不利的。
 
五、「贊助活動資料」,是否可成為著名商標之佐證→依贊助活動內容與指定商品間之關聯性認定:
(一)美商在官網關於我們提到:「大多數公司花錢在廣告代理、電視廣告、廣播節目和廣告看板,試圖告訴你他們的產品有多好。在Monster,我們做的與眾不同——因為Monster Energy不僅是飲料,更是一種生活態度!」,可見,美商並不重視廣告宣傳,想透過贊助運動賽事,讓消費者知道其產品的好及與眾不同。
 
美商網頁截圖 (連結:https://www.monsterenergy.com/zh-tw/about-us/) 

(二)美商提供「贊助運動賽事」之資料作為主張著名商標之佐證,為何不被法院接受?
  1. 首先「商標使用」定義探討:在商標使用之定義上,美商可以將Monster Energy商標標示在飲料罐、飲料銷售單據、網路銷售頁面、廣告宣傳物上、舉辦推廣能量飲料之活動場所,依據商標法§5,均為商標之使用證據。但美商贊助運動賽事,例如:在賽車手上衣服上、賽車道周邊、車身標示商標,給予消費者的印象是:美商有出錢支付該場比賽的舉辦經費、美商有贊助某位選手,例如:訓練、餐食、住宿等費用之支出等,消費者並不會因觀看賽事時觸及Monster Energy商標,即認為該商標是指示能量飲料的來源,且消費者注意力會放在選手的表現,而不是賽道邊或賽車上標示了哪一家廠商的商標。
     
  2. 接著,討論商標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換言之,商標需要在哪一些族群被普遍知悉、熟悉,才能算是著名商標呢?
    著名商標必須在「相關事業或消費者」間被普遍廣泛知悉及熟悉,才能成為著名商標,Monster Energy商標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可能是熬夜苦讀的學生、長時間工作的上班族、開夜車的職業司機,消費者通常是體力耗盡、身體疲憊仍無法休息,還必須繼續工作或唸書時,會飲用能量飲料。但觀看賽事的消費者,通常是對汽車賽事狂熱、喜愛追求速度感之人,汽車對於普羅大眾而言是代步之工具,而對於熱衷賽車者而言,並非如此,這群人通常具有較佳之經濟能力,生活優渥,擁有價值不菲之超級跑車,對他們而言,只是收藏品、嗜好,這群人通常累了就可以休息,不太需勉強自己為了提神而喝能量飲料,就此方向分析,則觀看或熱愛汽車賽事者,可能不是能量飲料的相關消費者。

     
(三)法院於何種情形下會採納「贊助運動賽事」之資料作為著名商標之佐證?
紅牛公司主張Red Bull為著名商標時,亦提出「贊助運動賽事」之資料,法院依據該贊助資料與其他資料綜合評估,肯認Red Bull商標為著名(107年度行商訴字第11號判決),為何與美商的諸多案件結果不同呢?主要原因在於該案Red Bull商標指定使用於「機車用油」,與所贊助之汽機車賽事具有關聯性,由此可知,「贊助運動賽事」之資料,是否可用為著名商標之佐證,仍然需要考量贊助活動本身的性質與指定商品的關聯性,愈高度相關,被採納的機會愈高,愈有利。
例如:贊助籃球運動,指定商品是運動服、運動鞋、籃球;
例如:贊助高爾夫球運動,指定商品是高爾夫球桿、高爾夫球;
例如:贊助彩妝比賽,指定商品是口紅;
類似上述情形,贊助資料被接受之機率會相對提高很多。
 
六、結語:
建議在累積大量足以成立著名商標之證據後再提出爭議案,否則一旦形成否定商標著名性之案例,後續想要翻轉,難度勢必提高很多。積極主張著名商標的企業,幾乎都是中大型規模,財力雄厚,如何將公司經費發揮到最大效能,如何於著名商標爭議案中獲得較有利之判斷,本文提出以上意見供參考。

 
附表一:美商爭議案彙整與法院對證據認定之理由
 
美商怪物能量公司112年11件行政判決案情概況
序號 法院案號 系爭商標號數及圖樣 系爭商標指定商品 美商商標圖樣 法院認定
1 111行商訴 92  2086408
電視購物;網路購物等 https://cloud.tipo.gov.tw/S282/pic/20160227/095/021/930/pic_095021930_20110106_1.jpg https://cloud.tipo.gov.tw/S282/pic/20160227/098/043/685/pic_098043685_20110107_1.jpg 1.商標近似
2.指定類似之服務撤銷
3.其餘非類似商品未撤銷→美商接續提出廢止
4.非著名
(表格內「法院」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以下案例,法院之認知略為:
1.維持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2.近似程度低;
3.非著名
序號 法院案號 系爭商標號數及圖樣 系爭商標指定商品 美商商標圖樣
1 111行商訴 12 2075063
https://cloud.tipo.gov.tw/S282/pic/20200123/109/004/894/pic_109004894_20200122_1.jpg
衣服等     https://cloud.tipo.gov.tw/S282/pic/20160227/095/021/930/pic_095021930_20110106_1.jpg https://cloud.tipo.gov.tw/S282/pic/20170311/105/052/813/pic_105052813_20160902_1.jpg
2 111行商訴 80 02096853
https://cloud.tipo.gov.tw/S282/pic/20200327/109/017/313/pic_109017313_20200326_1.jpg
手動手工具等  https://cloud.tipo.gov.tw/S282/pic/20160227/095/021/930/pic_095021930_20110106_1.jpg https://cloud.tipo.gov.tw/S282/pic/20160227/098/043/685/pic_098043685_20110107_1.jpg
3 112行商訴 3     02121908
https://cloud.tipo.gov.tw/S282/pic/20200701/109/041/496/pic_109041496_20200630_1.jpg
泳衣等     https://cloud.tipo.gov.tw/S282/pic/20160227/098/043/685/pic_098043685_20110107_1.jpg
 
4 112行商訴 8     2108113
https://cloud.tipo.gov.tw/S282/pic/20200630/109/043/081/pic_109043081_20200630_1.jpg
服飾等     同上
5 112行商訴 9     02107899
https://cloud.tipo.gov.tw/S282/pic/20200630/109/043/081/pic_109043081_20200630_1.jpg
皮夾等 同上
6 111行商訴 78     02075158
https://cloud.tipo.gov.tw/S282/pic/20200115/109/002/720/pic_109002720_20200114_1.jpg
玩具等     https://cloud.tipo.gov.tw/S282/pic/20160227/098/043/685/pic_098043685_20110107_1.jpg
7 111行商訴59     2047582
https://cloud.tipo.gov.tw/S282/pic/20200216/108/054/347/pic_108054347_20190819_1.jpg
服飾等     同上
8 111行商訴60     2047662
https://cloud.tipo.gov.tw/S282/pic/20200216/108/054/347/pic_108054347_20190819_1.jpg
拳擊手套等 同上
9 111行商訴73 02138256
牛乳等
10 111行商訴72 02138377
冰淇淋等 同上
 
法院對於美商提出證據之認定:
序號 證據 法院不採之理由
1 註冊商標資料及列表,商品標籤圖文設計稿,著作權登記證書 非商標實際使用事證
2 美商董事長聲明書 僅為個人觀點
3 贊助體育活動或運動員相關照片及資料    1. 內容焦點在賽事或運動本身,據以異議商標圖樣縱出現於上開贊助活動、轉播或相關網站報導之機車及車手服飾配件上,仍屬贊助性質,此與將據以異議商標使用於所行銷商品之方式不同
2. 大部分為外文,且於贊助、轉播及報導時,據以異議商標商品尚未於我國正式銷售,我國消費者是否接觸,無相關資料可佐證
4 Facebook全球統計報告粉絲按讚排行榜第14名 無法得知其中有多少我國消費者實際接觸該網頁
5 1.原告官方網頁
2.銷售點宣傳品圖片
3.MONSTER服裝之網站及目錄
4.2003至2006年之據以異議商標車體廣告、報導及行銷資料
5.2003年車體廣告報導之讀者人數數據報表
6.2005年車體廣告照片
皆為外文資料,並非在我國境內使用之證據,僅能證明「MONSTE  R ENERGY」商標商品在國外之宣傳及銷售,無法得知其中有多少我國消費者實際接觸該網頁
6 原告提出2006年 lvmonorail 網站資料、美國拉斯維加斯自2001年至2005年各國旅客人數統計報表、單軌電車廣告價值分析資料,主張至拉斯維加斯之我國遊客得以知悉據以異議商標
 
無從觀出我國消費者於旅遊、洽公等過程中,實際接觸據以異議商標之情形如何
 
7 YAHOO搜尋據以異議商標商品圖片結果、網友討論、分享MONSTER ENERGY產品(衣服、飲料等)及露天拍賣等網頁 討論或發表文章篇幅有限,且網頁所示衣服、飲料等商品上標示之商標,亦甚少有據以異議商標,是難認據以異議商標飲料商品已於我國網路被廣泛、頻繁地討論,尤以我國相關消費者實際接觸前揭貼文或網頁內容情形不明
8 Mercedes AMG Petronas、Moto GP、Top Gear Taiwan之車隊Facebook、原告官方網頁資料 無日期,或未見據以異議商標標示,或僅部分日期早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
9 2017年9月間在臺灣統一超商推出MONSTER系列飲料產品相關銷售事證、相關報導及消費者評論、MONSTER ENERGY罐裝飲料之銷售發票、進貨單據、2017至2022在臺灣銷售通路銷售商品之活動資料及官方粉絲團之留言截圖等證據資料 1.部分事證在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後
2.原告銷售之商品為機能性飲品,不同於礦泉水、碳酸飲料等日常飲品,其實際消費的客群廣泛程度較低,客群相對侷限,尚非如原告所述,只要鋪貨於銷售據點眾多之超商或超市,即可逕以通路覆蓋率推算消費者熟悉之程度
 
法務室 陳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