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商標權人取得商標註冊後有使用之義務,被提出三年未使用之廢止案,商標權人具有舉證義務,如何提出證據才能確保每項商品/服務都可維持註冊,瞭解法院之認定基準極為重要,本篇文章以2023年12月29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商訴字第18號行政判決分析法院對於證據之採認方式。
二、背景事實: 英商.美國普羅艾披有限公司(USA PRO IP LIMITED)生產女性瑜珈服飾及瑜珈相關用品,於2017年取得註冊第01888275號商標,圖樣及商品如下。於2021年1月12日經他人以三年未使用為由申請廢止。
圖樣: 指定商品: 第18類:運動包等 第25類:運動服等 第27類:瑜珈墊等 第28類:瑜珈球等 三、案件歷程: (一)IPO:認為證據上所標示之商標""與註冊之圖樣""不具同一性(未使用左側彩色線條圖),全部商品均廢止註冊。
(二)經濟部:經提出訴願後,經濟部認為"左側彩色線條圖"僅為附屬(非主要)部分,實質上沒有變更主要識別特徵,與系爭商標具同一性,保留部分第25類運動服等商品之註冊。 (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下簡稱法院):商標權人續而提出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後保留更多商品(第25類:運動服等、第27類:瑜珈墊等、第28類:瑜珈球等) 四、商標要維持註冊,必須持續使用,且(1)使用之圖樣與註冊商標必須具有同一性、(2)需使用於指定商品,茲分析如下: (一)圖樣部分:
【註冊圖樣】
【實際使用態樣一】、 →"不具"同一性 【實際使用態樣二】→ 法院、MOEA 認為"具"同一性;IPO認為"不具"同一性 (二)商品部分:
本案商標指定四類商品(第18類:運動包等、第25類:運動服等、第27類:瑜珈墊等、第28類:瑜珈球等),以嚴格的標準而言,商標權人必須逐一提出所有指定商品之使用證據,才能保有全數指定商品,若僅提出部分商品之使用證據,則需由官方加以認定可以保留之商品:
五、結語:
商標權人取得註冊後有使用之義務,若有第三人主張該商標未使用,亦對商標使用與否負有舉證責任,維持商標權註冊最好之方式,即將商標圖樣完整使用,使用與註冊商標圖樣"一致"、"完全相同"之圖樣,不要加以變化或捨棄圖樣其中一部分不予使用,若圖樣有新的設計,則必須提出新申請案,加強保護;而使用商品部分,最佳作法是,每項指定商品皆保存使用證據,以免官方對於商品性質之解釋不同而有不同結果,面臨部分商品遭到廢止之情形。本文提出以上建議供參考。
附表(1):註冊第01888275號商標歷審廢止及保留之商品一覽表。
法務室 陳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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