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人提供之飯店、餐飲服務位於澳洲,如何認定商標在我國有真實使用?

2024/08/05 >Back

商標權人提供之飯店、餐飲服務位於澳洲,如何認定商標在我國有真實使用?
 
判決摘要:
位於澳洲之「CROWN」旅館、酒店雖【未】在我國設立服務據點,或【未】於我國經營旅館、酒店等服務,然透過雄獅旅行社在我國行銷其服務,亦有我國消費者透過「Tripadvisor」及「ezTravel 易遊網」網站訂房入住,堪認註冊人所提供之「CROWN」商標旅館、酒店等服務,有部分交易過程係於我國境內完成,系爭商標「CROWN」具備在我國開創或創造其服務之市場或通路的經濟上意義,符合商標屬地主義精神,足認系爭商標「CROWN」在我國有真實使用。
 
案件流程:
澳大利亞商皇冠墨爾本有限公司於台灣註冊CROWN商標,指定服務為:旅館、酒店、餐廳、咖啡廳、冷熱飲料店、啤酒屋、酒吧,2020年遭第三人提出商標三年未使用廢止案,案件歷經廢止成立、訴願撤銷、行政訴訟等程序,於2024年3月定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行商訴字第 14 號判決)。
 
註冊人於我國委託雄獅旅行社行銷之頁面截圖
 


 

 
圖片來源:雄獅旅行社網站
連結:https://hotel.liontravel.com/detail/au-melbourne-crowne-plaza-melbourne?hotelCode=AUMELT08&Platform=APP
 
商標資訊:
註冊號 商標圖樣 指定服務
00104570 旅館、酒店、餐廳、咖啡廳、冷熱飲料店、啤酒屋、酒吧
 
結語:
商標權人取得商標註冊後,有使用之義務,惟跨國企業在世界各國作商標佈局後不見得有在當地設立分公司或實體營業據點,商標權人可透過與當地業者合作,或利用網路購物、社群網站等方式行銷推廣商標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有關法院肯認有部分交易過程係於我國境內完成,例如:於我國下訂單、支付訂金、接收商品等,有當地媒體報導、網路文章、論壇討論等資料,亦有機會被認定為商標於當地使用,達到維權之功效。


以上為作者個人見解,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照華法務 陳怡欣
202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