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專利法第32條規定,申請人可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即「一案兩請」。然而,申請人須於申請時,分別在兩件申請案中明確聲明「一案兩請」。
在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若申請人已取得新型專利權,智慧財產局(TIPO)將會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最終僅能保留其中一項專利權。此制度提供諸多優勢,申請人可藉此最大化專利保護,並保有策略彈性,詳細內容如下:
一案兩請的特點:
- 先行取得新型專利權
由於新型專利僅經形式審查,通常可在6個月內先獲得專利權。
- 申請人可於後續做決定保留哪項專利
當智財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體審查後,若無核駁理由,將通知申請人限期選擇保留發明或新型專利,並放棄另一專利。因此,發明專利若獲准,將可延續於新型專利所賦予的專利權。
一案兩請的申請條件:
- 相同創作:發明專利申請案中任一請求項,與新型專利的任一請求項相同。
- 同一人:發明、新型專利的申請人須完全一致。
- 同一日:發明、新型專利的申請日須相同。
- 申請書中分別聲明「一案兩請」:申請時,發明與新型專利申請書均須聲明「同日分別申請相同創作」。若未於申請時聲明,則不得在申請後補充聲明。
- 新型專利權須維持有效: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若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經撤銷確定,則發明申請案不予專利;若發明專利於審定至公告期間,新型專利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則發明專利應不予公告。
新型專利權消滅/撤銷確定之情形:
♦ 專利權消滅:若新型專利未於6個月寬限期內繳納年費,且未成功恢復專利權,則視為當然消滅。
♦ 專利權撤銷確定:新型專利權若因舉發成立而遭撤銷,且未進行或最終敗訴於行政救濟程序,則視為撤銷確定。
選擇程序及法律效力:
由於新型專利僅經形式審查,通常可先取得專利權。一旦發明專利獲准審定,智財局將會通知申請人限期於以下方案擇一:
- 選擇保留新型專利,並放棄發明專利申請。
- 選擇發明專利申請續行註冊及公告,並放棄新型專利權。
► 若選擇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權須維持有效至發明專利公告日,否則發明專利將無法公告。
► 新型專利權則會於發明專利公告之日起消滅。
一案兩請的優勢:
- 快速取得專利保護:透過新型專利的形式審查機制,申請人可於段時間內獲得專利權。
- 較早獲得及延續專利權保護:新型專利權可持續至發明專利公告,確保專利權最長可達20年。
- 靈活的專利布局:申請人可根據需求決定保留發明或新型專利。
- 以發明實體審查取代新型技術報告:發明專利的實體審查可做為新型有效性的檢驗,提高未來專利權行使的穩固性。
以上,如對一案兩請有任何問題,請不吝與本所聯絡。
專利法 第32條
- 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應於申請時分別聲明;其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已取得新型專利權,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人未分別聲明或屆期未擇一者,不予發明專利。
-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選擇發明專利者,其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
- 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不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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