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以證明損害賠償之實際金額時的替代計算方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著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

2025/08/19 >Back

難以證明損害賠償之實際金額時的替代計算方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著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
 
案件背景:
原告擁有涉案歌曲的著作財產權。被告在營業處擺放伴唱機,機內有這些視聽著作,供不特定顧客點播唱歌。
原告知悉被告的行為後,派員工到被告的營業場所消費,並點播涉案歌曲,同時將過程錄影作為證據,之後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被告侵害涉案歌曲的公開上映權與公開傳輸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為,並賠償損失新台幣450萬元。
法院認定,被告確實侵害涉案歌曲之著作權,應停止公開傳輸、公開上映涉案歌曲,但是卻駁回原告的損害賠償請求。其理由略為:原告基於蒐證之目的,派員工點播涉案歌曲,該點播行為是在原告的指示下發生的,該次播放行為,已事先得到原告的授權。除該次蒐證所為之播放外,原告又未能舉證被告的其他播放行為,故被告的侵權次數為零。準此,原告無法證明其所受損害,損害賠償之請求駁回。

律師見解:
權利人基於蒐證之目的,常必須主動觸發侵權人的實施行為。例如本件訴訟中,智慧財產權人指使員工主動點播視聽著作。在這種情況下,「該次的實施行為」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經權利人同意,而被排除於損害賠償的計算之外。在一般智財訴訟中,損害賠償是以被告的所得利益為計算基礎,例如侵權品的銷售數量,少算一件因蒐證而進行的實施行為並無傷大雅。在本件訴訟中,原告的損害賠償請求之所以完全被駁回,是因為除了員工蒐證的那一次之外,原告無法證明被告的侵權次數。既然原告舉證的侵權次數為零,法院只能全數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出現了「有侵權,無賠償」的情況。
在原告無法舉證被告的侵權次數或所得利益時,該如何避免「有侵權,無賠償」的情況?例如本件訴訟,連被告本身都無法掌握,店裡的伴唱機曾經播放過幾次涉案歌曲,難以期待原告能舉證被告的所得利益。在這種情況下,訴訟策略上建議改以「合理權利金」作為計算損害賠償的計算基礎。

所謂「合理權利金」,係假設在未侵權的情況下,雙方依通常市場價格,協商而得之授權金。應用在本件訴訟,原告若提出合理權利金的計算方式,請法官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酌定損害賠償金額,法院就不會以「原告舉證的侵權次數為零」為由,全數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因為合理權利金是以「假設的授權協商」為基礎,而非以涉案歌曲的實際播放次數為基礎。

合理權利金僅反映「市場正常授權」的對價。從權利人的角度來看,在經歷了警告、蒐證、訴訟、判決、強制執行的漫長過程後,侵權人卻僅需支付與其他合法被授權人一樣的金額,難免使人有法律保護不周、權益受剝奪之感。因此,合理權利金的性質屬於損害賠償的下限(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3款),在原告無法就實際損害額提出具體證明時,提供法院一個損害賠償金額的裁量基準。此為權利人舉證困難時不得不採取之最低保障,而非完全填補其損害之救濟手段。然而,合理權利金至少能確保法院不致以「證據不足」為由而全數駁回賠償請求。

在舉證侵權次數或所得利益確有困難的情形下,建議權利人善用「合理權利金」作為替代計算基礎。在智慧財產權人判斷自己處於蒐證困境時,不妨善加利用合理權利金為損害賠償計算之替代方案,避免陷入「證明侵權卻得不到賠償」的尷尬處境。

 
 
以上見解為本律師個人見解,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蔡億達 律師
2025/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