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加速審查」與「快軌」,均可使申請人盡早取得權利,惟二制度中亦有其差異,申請人可依據不同情形善加利用。 | |||
| 一、 | 加速審查:此制度於113年5月1日正式實施,加速審查之規費為一類6000元。申請「加速審查」,除繳納規費外,尚須具備哪些要件,茲匯整如下: | ||
| (一) | 規費:每類6000元 | ||
| 除繳納加速審查規費6,000元,加上電子送件申請費2,700元,共為8,700元
(註:若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與官版名稱相同,可再減免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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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加速審查作業時間:最快2個月取得審查結果。 | ||
| (三) | 應避免申請加速審查案件:商品或服務名稱廣泛、不明確、立體、氣味、顏色等商標申請案或涉爭議,因案件較為複雜,無法於2個月內審結,不適合申請加速審查。 | ||
| (四) | 申請時點:取得申請案號後,第一次審查結果通知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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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加速審查需要具備之條件:除繳納規費外,需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概區分為以下二情形: | ||
| 1. | 若【全部】商品或服務已經有實際使用或準備使用→應提出商標使用證據; | ||
| 2. | 僅【部分】商品或服務已經有實際使用或準備使用,且商業上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須提出相關證據,例如: | ||
| -第三人未經同意使用該商標的實物或照片。 -第三人之商標侵權警告信函。 -第三人請求授權使用的證明文件。 -合作通路間的商品或服務銷售合約、商業展覽會的參加合約等。 (*經審查後不符合加速審查條件者,將依一般案件審查時程進行,且不退還加速審查規費6,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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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快軌制度」要件 | ||
| (一) | 利用電子申請系統提出申請; | ||
| (二) | 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名稱與智慧局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完全相同; | ||
| (三) | 完成線上繳費(符合以上兩申請要件者申請費每類2,400元) | ||
| 完成以上3要件即可自動成為快軌案,快軌案無須額外繳納規費,快軌申請約3~4個月可取得審查結果通知。 | |||
| 三、 | 商標申請案一般、快軌、加速審查案件審查時間 | ||
| 提出商標申請,採一般、快軌或加速審查制度,審查時程分別約5~6個月、3~4個月、2個月,可參圖示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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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申請案一般、快軌、加速審查案件審查時間比較圖】 | |||
| 四、 | 結語: | ||
| 若申請人對於商標取得有相當急迫之需求,例如:有第三人侵權使用、收到第三人侵權警告、第三人請求授權、已規劃上市/參展等情形,可以檢附事證及規費申請「加速審查」,經由專業商標代理人評估及協助將有效提早取得審查結果,若無以上情形,可由事務所以電子申請方式利用「快軌」制度,亦可較一般審查程序縮短約二個月獲得審查結果,申請人可善加利用。 | |||
以上為作者個人見解,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法務室 陳怡欣
2025/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