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之「主觀犯意」-113 年度智易字第 52 號
| 拆夥後繼續用舊名算侵權?從法院判決看商標「主觀犯意」的自保關鍵 | |
| 在商業世界裡,合夥創業、攜手打拼是常見的風景;然而,當雙方理念不合決定「拆夥」時,過去共同經營的成果、商標和網路賣場,往往成為最難理清的糾葛。 許多創業者常問:「拆夥時對方明明叫我把名字改掉,我如果沒改,後來他去註冊了商標,我是不是就直接變成『商標侵權的刑事罪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的一件刑事判決(113 年度智易字第 52 號),就針對這類「前合夥人拆夥後的商標糾紛」給出了非常清晰的法律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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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故事:合作經營的保養廠,拆夥後商標變是誰的? | |
| 被告范先生與告訴人劉先生在 107 年合資經營了一家附屬於「百世公司」旗下的汽車維修保養廠。合作期間,范先生在 Yahoo 和露天拍賣上開設了網路賣場,並請員工設計了類似「百世車業」的圖片與名稱來行銷、販售零件。 108 年 8 月,兩人因故合意終止合作,保養廠業務由百世公司全數吸收。拆夥三年後,劉先生才正式將「百世國際車業 BESTCAR 及圖」註冊為商標。 劉先生控訴,他早就叫范先生把舊的網路賣場商品下架、不准再用這個名字,但范先生直到 113 年仍在賣場上使用「百世車業」名稱及類似圖示。劉先生認為這侵害了他的商標權,憤而控告范先生違反商標法第 95 條第 1 款。 最終法院判決:范先生無罪!究竟為什麼繼續使用舊名會判無罪?法院的關鍵考量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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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啟示一:商標法罰的是「明知故犯」,時間點是關鍵! | |
| 要構成商標法的刑事責任,被告主觀上必須要有「侵害他人商標權的故意(主觀犯意)」。 法院在審理時抓出了關鍵的時間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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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開始使用時間:范先生在 108 年合夥期間,就已經開始合法使用這個賣場名稱和圖示了。 |
| 2. | 商標註冊時間:劉先生是在 111 年才正式完成商標註冊登記。 |
| 法院認為,即便劉先生自稱在 108 年拆夥時口頭警告過范先生「不准再用」,但當時劉先生根本還沒有申請、也沒有取得這件商標的專用權。既然當時商標權根本還不存在,范先生主觀上自然無從得知自己「有侵害商標權的可能」。 法律不處罰「在商標誕生前就已經存在的合法使用行為」,除非能證明被告在「商標註冊後」,確實明確收到通知且明知故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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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啟示二:空口無憑!指控侵權需要「硬核證據」 | |
| 在本案中,告訴人(劉先生)雖然找來了公司的經理出庭作證,表示曾打電話給賣場老闆要求撤下商標。但法院非常細心地調閱了這位證人的「勞保投保紀錄」,發現她根本一直任職於其他公司,並無在百世公司任職的客觀紀錄,因此證詞完全不被法院採信。 此外,法院檢視網路賣場的公開資料,上面留下的聯絡電話全都是被告范先生及其員工的手機,兩家公司的修車廠與中古車營業地址也完全不同。從常理判斷,消費者在網路上買零件,根本不會誤認這兩家公司,告訴人也拿不出任何「書面警告信(如律師函、存證信函)」來證明自己曾合法通知過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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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結:給企業在「合夥與拆夥」時的兩大智慧啟示 | |
| 這個「無罪判決」並不是鼓勵大家去搭便車,而是給所有企業主和創業者上了一堂價值萬金的智財管理課: | |
| 1. | 商標佈局要趁早,不要等拆夥才來吵: |
| 許多創業者習慣等生意做大了、甚至雙方要鬧翻了才急忙去註冊商標 。本案如果告訴人在 107 年合作之初就以公司名義正式註冊商標,並在合約中明定拆夥後的商標歸屬,今天就不會陷入「告不成又浪費司法資源」的窘境。 | |
| 2. | 維權必須「留痕」,口頭警告沒有法律效力: |
| 不論是要求前員工、前合夥人或是市場上的競爭對手停止使用品牌名稱,千萬不要只用「口頭告知」或「電話通知」。最具法律效力的方式,是委請律師發出「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留下正式的送達簽收紀錄。這樣一來,未來若不幸對簿公堂,才能成為證明對方「明知故犯」的鐵證! | |
以上為作者個人見解,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法務室 遲聿秀
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