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智權法律周刊內容為「商標之善意先使用─以老天祿商標案為例(下)」,敬予參酌。
近10年商標案件申請分析與產業發展趨勢
本期智權法律周刊內容為「商標之合理使用-以老天祿商標案為例」,敬予參酌。
本文延伸自智慧財產局「第165期電子報,法律e教室─補強證據非屬審理法第33條所稱之新證據」乙文(https://www.tipo.gov.tw/tw/lp-65-1.html),筆者提出補充意見如下:
一、原告誠品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被告「誠品搬家公司」、「誠品優質包裝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標「誠品」、「誠品物流」,要求不得以相同或近似「誠品」之字樣作為公司名稱之一部分。 二、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商訴字43號認為被告誠品搬家公司、誠品優質包裝有限公司並無商標權侵害事實,無須更改公司名稱、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