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經授智字第10920030410號 主旨:預告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三十九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108年11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條文如附檔,修正條文重點包括: (一)擴大核准審定後分割之適用範圍及期限。 (二)為提升舉發審查效能,修正舉發人得補提舉發理由或證據之期限,並配套規定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得申請更正之期間。 (三)修正新型得申請更正之期間及其更正案之審查方式。 (四)延長設計專利權期限,由12年延長為15年。 (五)為解決專利檔案儲存空間,修正專利檔案保存年限。
轉載智慧財產局訊息: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7月31日核定自108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條文重點包括: (一)擴大核准審定後分割之適用範圍及期限。 (二)為提升舉發審查效能,修正舉發人得補提舉發理由或證據之期限,並配套規定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得申請更正之期間。 (三)修正新型得申請更正之期間及其更正案之審查方式。 (四)延長設計專利權期限,由12年延長為15年。 (五)為解決專利檔案儲存空間,修正專利檔案保存年限。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1941號 訂定「商標圖樣含十字圖之審查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商標圖樣含十字圖之審查原則」 部長 沈榮津
智慧財產局訂定「商標註冊申請案第三人意見書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